车辆未年检 保险公司拒赔被驳
近日,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于落槌。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拒绝赔偿的抗辩未被法院认可,被判决全额理赔。
2012年11月23日,原告唐某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及其他一些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11月28日。2013年2月21日,王某驾驶原告被保险的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对车辆的受损及修复情况进行物价评估,经评估维修价格为46401元,原告支付了评估费用2300元。原告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和评估费用共计48701元。
被告辩称: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未进行年审,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车辆发生涉案保险事故的原因是王某不安全驾驶,被告对上述保险事故的原因也不持异议,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未办理年审手续与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对于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过错,被告以原告未依法办理车辆年审手续为抗辩理由拒绝赔付,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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